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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6-15

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是以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为基础,采用涂改、挖补等方式,改变真实有效证券的日期、面值的行为。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是仿造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的形状、大小、图案、字样制作的假的有价证券。那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成立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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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成立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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