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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持有伪造发票,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6 16:37:15 浏览:653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2年-2013年期间,冯某为减少纳税金额,购买伪造发票开具给与其存业务往来的单位,共计25份,涉案金额2386305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陈武律师与曾莉律师立即会见了嫌疑人冯某,为他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案件有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 陈武律师与曾莉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存在以下从轻情节:

1、本案涉及伪造的发票张数较少,涉案金额仅略高于立案标准,因此请法庭量刑时充分予以考虑其涉案金额不高予以从轻处理;

2、本案中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涉及犯罪事实,配合办案单位侦查,具有坦白情节,请法庭酌定从轻处理;

3、本案冯某此前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此次涉嫌犯罪后真诚悔罪,明确表示认罪认罚,根据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刑事司法政策,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理;

4、被告人冯某是几个公司的负责人,公司目前陷入经营困难,有大量的事务需要其本人处理,请法庭本着对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员工稳定的因素考虑对其予以从轻量刑;

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请求法庭对冯某量刑在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对其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冯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五、办案心得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征管制度和发票管理规定。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追诉标准: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量巨大: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参照追诉标准酌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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