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 严选律师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21-06-16
商业秘密远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禁止第三人诱使奴隶泄露其主人有关商业事务的秘密,并明确了法律责任;现代意义上的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也是以19世纪英国衡平法为开端。那么在现在,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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