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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二审,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李颜曦律师、詹勇律师经过不懈努力,二审撤销当事人刑事赔偿责任判决

发布时间:2024-07-02 16:58:07 浏览:366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成都XX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T某通过国际商业软件与沙特阿拉伯XXX电厂(以下简称“XXX电厂”)建立联系,得知XXX电厂正在采购其发电机所需的低压(缸)电机侧第4级导叶片(以下简称4级静叶片)、低压(缸)电机侧第4级标准叶片(以下简称4级动叶片)和低压(缸)电机侧第5级标准叶片(以下简称5级动叶片)后,便询问生产商至德阳XX电力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XX公司”)法定代表人L1某处,并将相应叶片型号传给L1某。2019年5月初,L1某找到四川省XX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L某,询问其是否可以供货,被告人L某接到型号后,发现这是东X公司所研发的4级动静叶片和5级动叶片,遂承接下该业务并签订合同。被告人L某随后联系东X叶片分厂工艺员被告人Z某,请求其提供生产该批叶片所需动叶片的叶根和气道等属于东X公司保密数据。被告人Z某同意后利用保密文件库 PLM系统bug越过权限查询下载上述叶片数据,并设计符合加工设备的切割工艺,通过QQ邮箱发送给被告人L某。

被告人L某按照上述工艺文件由XX机械有限公司生产4级动叶片、4级静叶片若干后按照合同约定向L1某交货,L1某报关后叶片运抵沙由XXX电厂自行提货并使用。被告人L某还委托常州XX科技有限公司生产5级动叶片,后因东X公司投标失败开展资料泄露倒查程序,5级动叶片未能成功生产交易。2019年5月13日,东X公司与XXX电厂未能就4级动叶片、4级静叶片和5级动叶片签订供货合约,同时东X公司获悉XXX电厂向第三方购买了上述叶片。因东X公司对该叶片的汽轮机组最核心部分的通流叶片在材料、技术、工艺、生产加工上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作为商业秘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东X公司就此涉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L某、Z某分别于2020年7月4日和7月10日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2023年11月17日,L某被德阳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反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后提出上诉,承办律师接受家属委托。

 

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L某,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的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Ⅰ 一审判决中的证据体系显示损失的方式明显与本案的额实际情况不符,资产评估报告在坚定方法、鉴定材料、鉴定结论上有重大错误,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Ⅱ 本案属于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应当以侵权人世纪获利作为侵犯商业秘密损失的依据。

Ⅲ一审可能遗漏共同犯罪人L某、T某,应当追诉,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IV本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涉及专利纠纷,存在管辖权问题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检察院查阅案卷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在会见被告人时承办律师了解到本案一审判决认定L某等人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东X公司未能中标,从而产生合同损失,以东X公司涉案叶片的单方利润作为商业秘密侵权损失的方式明显与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符,目前的证据体系显示本案属于权利人损失难以确定的状态,应当以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期间获得的实际利润作为商业秘密损失,至少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损失真实情况与侵权人侵权的违法所得情况的平衡,以更加合理的方式确定本案涉案金额与赔偿标准。资产评估意见的方法和结论不准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向L某介绍业务的中间商L1某(前东X公司员工)、商人T某极有可能为获取国外目标商的订单,而在国内合谋以不正当竞争方式共同侵犯东X公司的商业秘密,有重大作案嫌疑,是共同犯罪,应当对东X公司的损失以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罚金,承担连带责任。再次一审法院也存在涉及专利判决的管辖权问题,最终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并出庭辩护。

 

办理结果

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的判决,同时撤销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办案心得

在L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承办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案件的公正审理做出了重要贡献。本案不仅涉及国际商业交易的复杂性,更触及了技术秘密保护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边界,对律师的专业素养和逻辑思维能力提出了高度要求。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和责任认定。一审判决采用的损失计算方法存在明显不足,未能全面反映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的复杂关系。承办律师在深入分析案情后,指出了资产评估意见的不足,并提出了以侵权人实际获利为基础,结合权利人损失真实情况,以更加合理的方式确定损失和赔偿标准。

此外,承办律师还发现中间商L1某和T某可能涉嫌共谋侵权,这一发现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律师主张他们应承担连带责任,使二审法院不得不慎重审理判决,同时律师对一审鉴定报告在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和证明目的等方面的质疑也使得本案中被告需赔偿的金额存在重大争议,最终使得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赔偿金支付判决,为L某争取到了更为公正的审理结果。

尽管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但承办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体现了对法律正义的不懈追求。这起案件展现了律师的专业精神和责任感,即使面对不利的判决结果,也始终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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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二审,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李颜曦律师、詹勇律师经过不懈努力,二审撤销当事人刑事赔偿责任判决

发布时间:2024-07-02 16:58:07 浏览:366次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成都XX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T某通过国际商业软件与沙特阿拉伯XXX电厂(以下简称“XXX电厂”)建立联系,得知XXX电厂正在采购其发电机所需的低压(缸)电机侧第4级导叶片(以下简称4级静叶片)、低压(缸)电机侧第4级标准叶片(以下简称4级动叶片)和低压(缸)电机侧第5级标准叶片(以下简称5级动叶片)后,便询问生产商至德阳XX电力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XX公司”)法定代表人L1某处,并将相应叶片型号传给L1某。2019年5月初,L1某找到四川省XX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L某,询问其是否可以供货,被告人L某接到型号后,发现这是东X公司所研发的4级动静叶片和5级动叶片,遂承接下该业务并签订合同。被告人L某随后联系东X叶片分厂工艺员被告人Z某,请求其提供生产该批叶片所需动叶片的叶根和气道等属于东X公司保密数据。被告人Z某同意后利用保密文件库 PLM系统bug越过权限查询下载上述叶片数据,并设计符合加工设备的切割工艺,通过QQ邮箱发送给被告人L某。

被告人L某按照上述工艺文件由XX机械有限公司生产4级动叶片、4级静叶片若干后按照合同约定向L1某交货,L1某报关后叶片运抵沙由XXX电厂自行提货并使用。被告人L某还委托常州XX科技有限公司生产5级动叶片,后因东X公司投标失败开展资料泄露倒查程序,5级动叶片未能成功生产交易。2019年5月13日,东X公司与XXX电厂未能就4级动叶片、4级静叶片和5级动叶片签订供货合约,同时东X公司获悉XXX电厂向第三方购买了上述叶片。因东X公司对该叶片的汽轮机组最核心部分的通流叶片在材料、技术、工艺、生产加工上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作为商业秘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东X公司就此涉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L某、Z某分别于2020年7月4日和7月10日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2023年11月17日,L某被德阳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反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后提出上诉,承办律师接受家属委托。

 

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L某,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的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Ⅰ 一审判决中的证据体系显示损失的方式明显与本案的额实际情况不符,资产评估报告在坚定方法、鉴定材料、鉴定结论上有重大错误,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Ⅱ 本案属于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应当以侵权人世纪获利作为侵犯商业秘密损失的依据。

Ⅲ一审可能遗漏共同犯罪人L某、T某,应当追诉,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IV本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涉及专利纠纷,存在管辖权问题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检察院查阅案卷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在会见被告人时承办律师了解到本案一审判决认定L某等人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东X公司未能中标,从而产生合同损失,以东X公司涉案叶片的单方利润作为商业秘密侵权损失的方式明显与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符,目前的证据体系显示本案属于权利人损失难以确定的状态,应当以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期间获得的实际利润作为商业秘密损失,至少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损失真实情况与侵权人侵权的违法所得情况的平衡,以更加合理的方式确定本案涉案金额与赔偿标准。资产评估意见的方法和结论不准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向L某介绍业务的中间商L1某(前东X公司员工)、商人T某极有可能为获取国外目标商的订单,而在国内合谋以不正当竞争方式共同侵犯东X公司的商业秘密,有重大作案嫌疑,是共同犯罪,应当对东X公司的损失以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罚金,承担连带责任。再次一审法院也存在涉及专利判决的管辖权问题,最终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并出庭辩护。

 

办理结果

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的判决,同时撤销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办案心得

在L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承办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案件的公正审理做出了重要贡献。本案不仅涉及国际商业交易的复杂性,更触及了技术秘密保护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边界,对律师的专业素养和逻辑思维能力提出了高度要求。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和责任认定。一审判决采用的损失计算方法存在明显不足,未能全面反映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的复杂关系。承办律师在深入分析案情后,指出了资产评估意见的不足,并提出了以侵权人实际获利为基础,结合权利人损失真实情况,以更加合理的方式确定损失和赔偿标准。

此外,承办律师还发现中间商L1某和T某可能涉嫌共谋侵权,这一发现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律师主张他们应承担连带责任,使二审法院不得不慎重审理判决,同时律师对一审鉴定报告在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和证明目的等方面的质疑也使得本案中被告需赔偿的金额存在重大争议,最终使得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赔偿金支付判决,为L某争取到了更为公正的审理结果。

尽管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但承办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体现了对法律正义的不懈追求。这起案件展现了律师的专业精神和责任感,即使面对不利的判决结果,也始终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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