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贫困农村地区有通过购买人贩子手中拐卖来的妇女作为妻子的行为。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也有不少假借介绍婚姻为由,串通妇女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那么,与的区别在哪里呢?
律师解答:
(1)名为“拐卖”实为“诈骗”。行为人与妇女通谋,将该妇女介绍与他人成婚,获得财产后,行为人与妇女逃走(俗称“放鸽子”),是共同诈骗行为,不能认定为拐卖妇女罪,可成立诈骗罪。
司法解释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该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2)名为“诈骗”实为“拐卖”。如与妇女串通以诈骗为意,将妇女卖给某人为妻,后再一起逃走。但是,诈骗取得财产后,未帮助妇女逃走,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不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 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