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行为严重羞辱了被害人,对被害人的伤害加重;同时这种行为破坏了社会中关于性的私密性的观念并严重伤害了公众对于性的感情。在中将某种情节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该情节使得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加重,也即对法益的侵犯加深。那应当如何理解中的“公共场所”?
律师解答:公共场所相对于私人场所而言,是对外开放供人们从事社会生活、停留、使用的场所,具有为非特定人员或者多数人使用、进出的功能特征,具有公共性、流动性大、人群聚集等特点,例如公园、车站、商场、广场、学校、码头等。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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