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立罪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在一些方面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那两罪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里呢?
律师解答:(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出卖为目的的犯罪,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以建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为目的,综合来说,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属于对向犯,即两人以上的行为相互以存在对方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如、贿赂罪。两罪一个“卖”,一个“买”,恰好构成了一对市场交易的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只有一个收买行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包含了六种行为,收买行为只是其中的一种。
法律依据: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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