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第240条取消了1979年刑法关于拐卖人口罪的规定,而直接规定为,对妇女和儿童这一类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一目了然。那行为人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卖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卖出的行为,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一)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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