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永娟 严选律师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8-02
四川网律师解答:
应根据行为人的犯罪目的确定案件的性质,如果行为人出于损毁、贬低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个人人格、名誉的目的而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尽管可能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只能定为,而不能以两罪数罪并罚或从一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目的捏造并发布虚伪事实,诽谤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个人人格、名誉,两罪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应依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罚。对于行为人出于何种犯罪目的,应依据行为人捏造的虚假事实内容、散布的范围、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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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链接】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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