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 严选律师
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
发布时间:2011-08-02
四川网律师解答:
我们认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提及某个经营者的名称或其商品的名称,但从其捏造并散布的事实的内容上完全能推测出明确指向的应认定为损害了他人的商誉权。应当指出的是,本罪对象既可特指某一个企业、商品,也可以是一类企业、商品。例如,某省洗涤剂厂在所生产和出售的洗衣粉商品包装说明上标示“市场上出售的普通洗衣粉、肥皂均含铝、磷,会诱发老年痴呆症、组织学骨软化、非缺性贫血,助长肺病的发展,”并告诫人们以后不要再去买其他洗衣粉。这是典型的损害某一类商品声誉的例子。
更多相关内容:
【条文】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34.html
【网亲办案例】http://www.scxsls.com/ZtList_208.html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专题链接】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88.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2024/03/21 10:17
2024/03/06 13:09
2024/02/24 22:34
2024/02/23 20:07
2023/05/31 14:08
2018/12/15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