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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1-07-02 14:37:30

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侮辱罪本无必然的牵连,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随着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行为的案例越来越多,这两个罪名也有了越来越多的联系,从客观方面来看,当侮辱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将载有他人裸体、性活动等内容的视频、图片等流传于众,进而实现侮辱目的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会与传播淫秽物品罪发生竞合。

律师解答:将载录有他人裸体、性活动的视屏在网络上传播,损害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此行为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在网络上传播他人裸体、性活动的淫秽图片、视频,传播人数达万余人次,又符合了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侮辱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竞合,按照刑法理论应从一重罪处罚,按侮辱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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