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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盗窃”“其他不正当手段”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7-04 05:30:52

为了保障社会市场秩序以及正常的商业活动,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设立相应的刑罚从而来保障行为的实施。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盗窃”“其他不正当手段”有哪些?

律师解答: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

(1)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盗窃”。

(2)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不正当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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