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从醉驾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开始规制,逐渐扩大范围,也是为“汽车时代”的来临做好法律准备。那么,危险驾驶罪中第三项“从事校车业务…“的理解?
律师解答: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有四种,其中之一即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那么,关于第三项的认定:
(1)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校车、客车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也构成本罪。
(2)从事货车业务,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不成立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并处: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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