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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将妇女、儿童送往境外”的理解?

发布时间:2021-07-05 00:10:01

拐卖妇女、儿童罪,在近二三十年以来的中国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如云、贵、川等地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法律对于本罪规定了多种法定升格刑。那么,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将妇女、儿童送往境外”的理解?

律师解说: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包括以下八种情形,为结果加重犯。其中,第(八)项:“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的理解:

(1)按照文理解释,无论将妇女、儿童卖往中国境外,还是将妇女、儿童卖到中国境内,都属于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2)这种情况不再定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因为卖往境外的这个表述就包括了组织、运送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 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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