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 严选律师
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雅安市
发布时间:2021-07-06
但是随着网络通信的发达,网络成本低,抓获难度大,加上有些人就是天生爱赌,开设赌场案件的数量反而是有增加,危害性日益增长。那么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建赌博网站的行为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的,属于“开设赌场”,主要表现如利用手机游戏应用软件组织群成员以“抢红包踩雷”等进行赌博,另外还有基于其他社交平台而进行的开设赌场等。
法律依据: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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