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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吗

发布时间:2021-07-09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其他企业的商品信誉,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的竞争秩序,必须予以惩处。那么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吗?

律师解答: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将过去只保护商品商标,扩大到同时还保护服务商标。服务商标不同于商品商标,它是作为有形的商品提供给买主,而是作为某种商业性质的服务项目提供给客,如商品售后提供的修理服务,民航为旅客提供的空中服务等。这些不公司、企业提供这类服务也需要有不同的标记把它们区别开来,通过服务商标注册来保护服务行业的正当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我国参加的一些国际条约也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的服务商标承担保护的义务。由于服务项目在现代化社会中已经商品化,广义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因此,对他人注册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情节严重的,同样构成犯罪。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又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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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将过去只保护商品商标,扩大到同时还保护服务商标。服务商标不同于商品商标,它是作为有形的商品提供给买主,而是作为某种商业性质的服务项目提供给客,如商品售后提供的修理服务,民航为旅客提供的空中服务等。这些不公司、企业提供这类服务也需要有不同的标记把它们区别开来,通过服务商标注册来保护服务行业的正当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我国参加的一些国际条约也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的服务商标承担保护的义务。由于服务项目在现代化社会中已经商品化,广义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因此,对他人注册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情节严重的,同样构成犯罪。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又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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