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明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8-02
答: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有场所移动自由的自然人。由于人的行动是受意识支配的,所以身体活动自由就是意思活动的自由,这种自由事实状态的,而不以行动者在法律上具有责任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为限。至于婴儿、高度精神病人等缺乏变更其所停留场所的意思决定能力,完全没有行动自由,不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借助于拐杖可以移动的人、能够独自移动的幼儿等,则能够成为非法拘禁罪的侵害对象。
有关非法拘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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