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个公司,每天早晨秘书B都将需要付款的账单放在公司经理C的桌上。某天早晨,与付款事项无关的高级职员A偶然发现了C桌上的账单,并认识到是已经付款的账单。但是由于A与收款方的债权人相识,他便退出了C的办公室。稍后C进入办公室,依据账单再度付款给对方。
律师解答:
(来源:张明楷教授观点)
不作为不可能引起已经发生的结果,而且也不可能避免已经发生的结果。所以在他人已经陷入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具有说明义务的人不履行说明义务,使他人继续维持认识错误的,不成立。在本案的情形中,高级职员A虽然具有保义务,但他只是C陷入错误经过的旁观者,充其量只成立背信罪,但不成立诈骗罪。所以,除了保证人义务以外,还有其他类似于给虚假事实制造假象或者歪曲、隐瞒真相的行为时,才能认定为欺骗。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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