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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被不起诉案

发布时间:2023-06-12 16:10:45 浏览:1701次 案例二维码

核心提示:

XX县检察机关认定2015年-2018年,L某在该县以商会作为掩护,相继实施了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骗取贷款罪等系列涉黑犯罪,被告人Y某在当地经营合法的实体公司,期间与L某发生多笔、大额经济往来,被认定为向L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经济支撑,进而定性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为L某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帮助,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经我团队律师介入,成功让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取得了显著成效。

案情简介: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Y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刑事一部赵兴祥(主任)、邹伟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多次会见Y某,仔细阅卷,反复研究辩护策略,并在起诉前、起诉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交流,在Y某已被起诉到法院,并召开了庭前会议的情况下,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检察机关变更起诉,撤销Y某涉黑“帽子”,撤回骗取贷款罪的指控,取得了不予起诉的辩护效果。

在与检察机关沟通过程中,辩护律师围绕两罪所涉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反复向公诉机关阐述我方意见。就“参黑”犯罪,紧扣主观明知问题,根据相关涉黑犯罪的刑法规定和司法文件的要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而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合在案证据证实,Y某在XXX县经营测绘、评估公司,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与在同地的被告人L某存在有大额、频繁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证据证实Y某参与L某犯罪集团或是明知该犯罪集团实施了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就骗取贷款罪,辩护律师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1、从危害后果来说,由于本案有证据证实,Y某帮助贷款的项目有充足的抵押财产,不可能出现现实和潜在造成金融机构资金损失的情形,不应认定为犯罪。并提交参考案例:L某等人涉嫌骗取贷款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XX刑终XXX号】,C某涉嫌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新邵县人民法院(2017)湘XX刑初XXX号】,G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XX刑终XX号),W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刑终XXX号】;2、从行为方式来说,伪造受信支付相关资料,在整个贷款过程中,不起决定性作用。并提供张明楷的理论支持,其《刑法学》下(第五版)指出:在认定骗取贷款罪时,不能认为任何欺骗行为都属于本罪的欺骗手段,只有在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起重要作用的方面有欺骗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本罪。3、从犯罪主观心态来说,Y某不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

经验交流: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的感悟:一是工作责任心。本案中,辩护律师不辞辛劳,多次往返昆明-XX县,反复与检察院、法院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充分阐述己方观点,在检察机关已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两项罪名的情况下,依然不放弃、不退缩,勇往直前,坚持本心。二是紧扣重点。本案有太多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辩护,但是经过反复研究案情,辩护律师舍弃细枝末节,紧抓案件的关键要点,层层阐述,由表及里,论证充分,最终取得了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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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被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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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检察机关认定2015年-2018年,L某在该县以商会作为掩护,相继实施了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骗取贷款罪等系列涉黑犯罪,被告人Y某在当地经营合法的实体公司,期间与L某发生多笔、大额经济往来,被认定为向L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经济支撑,进而定性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为L某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帮助,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经我团队律师介入,成功让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取得了显著成效。

案情简介: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Y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刑事一部赵兴祥(主任)、邹伟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多次会见Y某,仔细阅卷,反复研究辩护策略,并在起诉前、起诉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交流,在Y某已被起诉到法院,并召开了庭前会议的情况下,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检察机关变更起诉,撤销Y某涉黑“帽子”,撤回骗取贷款罪的指控,取得了不予起诉的辩护效果。

在与检察机关沟通过程中,辩护律师围绕两罪所涉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反复向公诉机关阐述我方意见。就“参黑”犯罪,紧扣主观明知问题,根据相关涉黑犯罪的刑法规定和司法文件的要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而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合在案证据证实,Y某在XXX县经营测绘、评估公司,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与在同地的被告人L某存在有大额、频繁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证据证实Y某参与L某犯罪集团或是明知该犯罪集团实施了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就骗取贷款罪,辩护律师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1、从危害后果来说,由于本案有证据证实,Y某帮助贷款的项目有充足的抵押财产,不可能出现现实和潜在造成金融机构资金损失的情形,不应认定为犯罪。并提交参考案例:L某等人涉嫌骗取贷款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XX刑终XXX号】,C某涉嫌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新邵县人民法院(2017)湘XX刑初XXX号】,G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XX刑终XX号),W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刑终XXX号】;2、从行为方式来说,伪造受信支付相关资料,在整个贷款过程中,不起决定性作用。并提供张明楷的理论支持,其《刑法学》下(第五版)指出:在认定骗取贷款罪时,不能认为任何欺骗行为都属于本罪的欺骗手段,只有在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起重要作用的方面有欺骗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本罪。3、从犯罪主观心态来说,Y某不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

经验交流: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的感悟:一是工作责任心。本案中,辩护律师不辞辛劳,多次往返昆明-XX县,反复与检察院、法院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充分阐述己方观点,在检察机关已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两项罪名的情况下,依然不放弃、不退缩,勇往直前,坚持本心。二是紧扣重点。本案有太多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辩护,但是经过反复研究案情,辩护律师舍弃细枝末节,紧抓案件的关键要点,层层阐述,由表及里,论证充分,最终取得了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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