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29号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1日,L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昆明市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家属委托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吴健南律师负责该案,为L某某进行辩护。通过会见当事人L某某,就涉案的事实进行反复确认,并与承办警官、承办检察官就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逮捕必要进行沟通,最终获得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决定,成功为其取保。
三、办案思路
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L某某的供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L某某客观上虽然实施了私刻公章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是听从上级领导的指挥安排,同时也是以公司发展及第三方车主的利益为出发点,并未将私刻的公章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也并未从中获利,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予以处罚,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L某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理由如下:
1、分公司执行政府政策要求的同时又要保障第三方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运输证的紧迫性,及为公司业务拓展抢占网约车市场占有率,以完成北京总公司下达的业绩要求,在此情况之下,不得已私刻公司印章具有合理性,且并未给北京总公司造成损失
2、犯罪嫌疑人L某某听从上级领导的指示安排,及以公司发展为出发点私刻公章,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其在使用私刻公章办理运输证的过程中,并未从中非法获利,其获取的业务提成为正常工资薪金范畴。
3、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X】XXX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四条,伪造一枚上述有关印章且直接获利6万元以上或造成3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伪造三枚以上印章的,可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听从上级领导的指示私刻的与实际使用不一致的印章仅一枚,且其在使用该私刻的印章过程中并未非法获利,因此并不符合上述《会议纪要》认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办案结果
经过吴健南律师的努力,承办检察官采纳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对L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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