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是某集团的装配工,其利用午休期间车间无人之际,通过车间统计员的电脑多次窃取了本车间多名职工的工资卡(某国有银行借记卡)卡号。然后,郑某购买了一张名为“王某某”的假身份证,以此办理了一张联通手机卡。他利用多数职工疏忽大意未更改银行卡原始密码的便利条件,以及该行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系统的转账功能,使用已掌握的卡号和密码,先后60余次通过电话银行服务系统,将其他职工借记卡上的钱款转移到“王某某”的手机上,金额达5万余元。郑某成立吗?
律师解答:
针对郑某的行文,应当认为,郑某只是盗窃了他人的存款债权,但存款债权可以随时转化为金钱,使其与金钱实质上已经没有区别。如果对郑某的行为不以论处,则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财产,而且造成处罚的不协调:盗窃金钱的受刑罚处罚,而盗窃可以随时转化为金钱的存款债权的不受刑罚处罚,这便违反了的公平正义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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