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21-07-15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附条件不追究逃税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规定,有第一款行为(指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是考虑到惩治逃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管理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于初犯,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了行政处罚的,可以不再作为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一修改,不仅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和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而且符合当今世界刑法轻刑化的发展趋势,是立法上的一种进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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