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受贿人受贿的事实,这是否属于立功?
律师解答:不属于。该行为属主动供述其自己行贿的犯罪或违法事实的行为,只能认定他在或行贿违法事实上有自首或主动交待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从上述规定可看出,认定立功的重要原则或条件就是必须揭发的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就是要超出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范畴,才能算立功,如果属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范畴,不能认定为立功;如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超出了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范畴,应当说属于立功。但就本案所涉及的行贿受贿犯罪而言,行贿犯和受贿犯虽不属于共同犯罪,但二者是对象犯,有行贿就有受贿,有受贿就有行贿,交代自己的行贿罪行,必然要交代受贿人,才能算作如实交待;交代自己的行,也必然要供述行贿人,故行贿人交代受贿人或者受贿人交待行贿人仍属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范畴,不符合立功的认定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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