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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21-07-16 21:12:19

挪用公款罪是属于职务犯罪的一种,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归自己使用,不进行归还的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罪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进行立案。那么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何区别?

律师解答:

两罪的共同特点都是客观行为上表现为“挪用”,但在其他方面仍有很多不同。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对特定款物有调拨、保管、分配、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员。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

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将特定款物用于改建楼堂馆所等。如将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按第三百八十四条二款挪用公款罪从重

3、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室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侵犯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室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实施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挪用数额巨大,影响恶劣,这种挪用行为无论是用于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都构成挪用。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

仅限于货币资金,既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货款资金,也包括由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储存等私人所有的货币。不包括物资。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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