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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Q某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魏巍、晏建强律师为其辩护,最终争取到缓刑

发布时间:2024-08-13 14:36:04 浏览:1489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07号

Q某原系某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职务侵占事实
2019 年至2024年1月,被告人Q某利用担任某社区党委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实际控制的为社区服务的Z综合服务中心和X综合服务中心两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社区的资金19.2888 万元占为已有并予以挥霍。

二、挪用资金事实
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Q某利用某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直接安排社区财务人员G某将社区控制的Z、X两个服务中心账号上的社区资金借给其朋友X某从事营利活动,自己收取X某支付的利息。经核查,被告人Q某先后3次挪用社区资金共计 170 万元,收取X某支付的利息1.36 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魏巍、晏建强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并及时开展阅卷工作,撰写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后与检察官沟通,达成认罪认罚协商。后在一审阶段为当事人据理力争,从以下几方面发表辩护意见:1、辩护人对于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起诉意见书指控Q某犯挪用资金罪中,其挪用社区资金金额存在异议;并且Q某挪用资金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职务侵占罪中,辩护人对于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其中8.8188万元应认定未遂,鉴于Q某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真诚悔罪、全部退赃、尚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辩护人认为Q某还具有坦白、愿意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恳请贵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4、Q某家庭情况较为特殊,其父母年事已高,均被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资格评定委员会评定为重度失能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急需Q某赡养恳请贵院对其判处缓刑

三、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部分意见,判决Q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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