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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的起点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1-07-19 18:39:40

挪用公款罪是职务犯罪中的常见多发犯罪,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挪用公款罪的情况越来越多。各省在最高院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的基础上,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规定了相应的数额要求。那么青海省关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的起点是多少?

律师解答: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法律依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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