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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1-07-19 18:41:21

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一种犯罪,是贪污贿赂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实践中发案率较高。那么海南省关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法律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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