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 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微信名为"A户外野狼"的卖家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支手枪,约定由该人从香港邮寄入境。为了逃避处罚,陈某某使用"天赐"的假名作为收件人,预留联系人手机为139XXXXXXXX。同年2月23日,海口海关缉私局根据情报线索,发现从香港寄往海南海口的邮件号为xxxxx包裹内藏有一支手枪状可用压缩空气发射钢珠弹的疑似枪支。该局掌握线索后,遂决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同时抓捕陈某某。同年2月24日,海口海关缉私局在海口市××路北门附近将前来领取包裹的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当场查扣手枪状疑似枪支一支(扣押编号为"C1")。在抓捕陈某某的同时,对其驾驶的轿车依法进行搜查,在该车的副驾座位前面驾驶台的储物箱内查获可发射钢珠弹的手枪状疑似枪支一支(编号为C2)。同年2月25日,该局对陈某某租住的某小区B栋713房进行搜查,当场查获手枪、步枪状疑似枪支13支(编号分别为1至13),气枪铅弹2400颗(编号为19号),钢珠、弩箭头、刀具等物品一批。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陈某某处扣押的编号为C1、C2、6、7、8、9、10、11、12的9支疑似枪支均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其中编号为6、12的枪支是利用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另外7支是利用气体压力为动力的枪支;编号为19的2400颗铅弹均认定为汽枪铅弹。
二、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开始吸毒,也在海口地区从事贩毒活动,起初向毒贩"阿鸟"购买少量冰毒、麻古等用于贩卖和自己吸食。2016年7月的一天,陈某某通过"老表"、"珊珊"介绍,到广东省某县以每克45元的价格向毒贩"黑鬼"购买1公斤冰毒并带回海口陆续贩卖、吸食。 2016年12月底的一天,陈某某联系"珊珊"欲向毒贩"黑鬼"购买10公斤冰毒,"珊珊"便联系一名绰号"砍刀"的男子,该男子在某县卖给陈某某10公斤冰毒,陈某某支付33万元毒资。陈某某后发现该批冰毒是假的,遂在高速路丢弃。 2017年1月6日,陈某某通过"珊珊"介绍,某县在广东省至某市的高速路一处桥下以每克29元的价格向"黑鬼"购买10公斤的冰毒,当场支付29万元毒资。后陈某某将所购冰毒藏匿在其轿车内。同月12日,陈某某到某市某码头通过海南某物流有限公司将该轿车托运到海口,提车后将藏匿在车内的冰毒取出,藏放在其租住的某小区B栋713房,然后用电子秤称量分为1克一小包,与吸管、锡纸、打火机等吸毒工具包装成小袋,以每袋400元的价格在海口地区陆续贩卖给吸毒人员。
1、2017年2月初的一天,陈某某以每克70元的价格卖给"熊哥"1500克冰毒。2月15日,"熊哥"将3.1万元转入陈某某的银行账户,再次向其购买了500克冰毒。
2、2017年1月至2月期间,陈某某多次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将上述购得的冰毒陆续贩卖给被告人张某某及吸毒人员庄某、"夕颜"等人。
3、2017年2月初的一天,陈某某在某车行洗车时,将一个黑色仿皮包装盒装的两袋摇头丸遗落在该车行,张某某打开包装盒发现摇头丸后电话告知陈某某,陈某某让张某某为其保管。该批摇头丸于同年2月25日晚被公安机关在张某某的某车行缴获,净重421.17克,检出MDMA成份。
4、2017年2月24日,陈某某在某车行洗车时将一个装有冰毒的黑色腰包交给张某某保管,张某某明知是冰毒仍将该腰包藏放在其办公室抽屉内。该批冰毒于同年2月25日晚被公安机关从张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腰包内查获,共两包,净重22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同年2月24日,海口海关缉私局在海口市××路北门附近将前来领取枪支包裹的陈某某抓获,在其驾驶的轿车副驾驶后排座位上查获电动牙刷盒包装的两包冰毒(白色透明封口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一包,重249.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73.9%,白色透明封口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一包,重25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71.3%),在前排座位中间的储物箱内查获59小包冰毒、麻古(冰毒37小包,重36.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药丸18小包,重1.7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开心果药丸4小包,重0.32克,检出氯硝安定成份),在陈某某租住的某小区1205房查获冰毒一小包(经鉴定,重0.4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年2月25日,海口海关缉私局对陈某某租住的某小区B栋713房进行搜查,当场查获毒品一批(甲基苯丙胺6876.86克,MDMA1.87克,尼美西泮76.66克,氯胺酮11.76克,大麻14.95克)。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为:甲基苯丙胺21001.77克,MDMA423.04克,氯硝安定0.32克,尼美西泮76.66克,氯胺酮11.76克,大麻14.95克。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2月底购买10000克冰毒后发现系假毒品遂丢弃在高速路旁。
二、辩护思路
本案一审判决上诉人死立执,二审阶段,辩护人提出本案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问题上的问题,以及一审法院存在的程序违法,证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三、办案过程
本案辩护人从侦查阶段即介入,由于本案毒品数量巨大,辩护难度极高,二审辩护过程中,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充分运用法理,论证清楚为何本案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法官从最初的完全不采纳,到最终同意辩护人该意见,案件取得阶段性胜利。
四、办理结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作出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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