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瑾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21-07-19
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种,具有渎职性,它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财产权利,各省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相应数额条件。那么海南省关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的起点是多少?
律师解答:“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人民币七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法律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人民币七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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