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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起点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1-07-19 18:49:54

挪用公款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多发犯罪之一,我国现行刑法典与司法解释对此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而各省基于本省的实际情况在最高院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与其不想抵触的前提下细化了部分规定,那么山东省关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起点是多少?

律师解答: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一万元以上就应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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