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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转移财产是否必然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

发布时间:2021-07-20

隐藏、转移财产,是不是必然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解答: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有两大类,分为财产和行为。财产分为不动产和动产,行为分为履行行为和约束行为(禁止行为)。

而在判决、裁定的执行过程中,财产执行又可分为特定财物和不特定财物的执行,特定财物执行如房屋、汽车过户、买卖等,不特定财物执行最常见的为金钱支付。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转移、隐藏财产行为司空见惯,例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常有被执行人或者辩护人辩解被执行的房屋虽然没有按照判决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而是转卖给了案外人,但这并不能导致判决、裁定必然无法执行,认为只有被执行物发生物理上的灭失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才可构成该罪。

被执行财物的灭失可分为物理灭失和法律灭失。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理解,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被执行财物的灭失,即法律灭失,也就是财产权属发生了变更。

分析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属于情节犯而非结果犯,即对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且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可构成该罪。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标准,以结果为认定的标准则脱离实际。

另外,对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理解也应当充分结合执行工作的实务性。这里的无法执行应当理解为包括为执行设置障碍导致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情况,而不能仅仅理解为永久性的无法执行。

参考案例: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绍商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明知房产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后,仍然将房屋租赁给他人,致使法院拍卖程序受阻。虽然该房产并未发生物理上的灭失,但王某某擅自将房屋以年租的方式租赁给他人的行为,给执行工作设置了障碍,导致执行工作暂时无法顺利进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合理合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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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有两大类,分为财产和行为。财产分为不动产和动产,行为分为履行行为和约束行为(禁止行为)。

而在判决、裁定的执行过程中,财产执行又可分为特定财物和不特定财物的执行,特定财物执行如房屋、汽车过户、买卖等,不特定财物执行最常见的为金钱支付。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转移、隐藏财产行为司空见惯,例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常有被执行人或者辩护人辩解被执行的房屋虽然没有按照判决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而是转卖给了案外人,但这并不能导致判决、裁定必然无法执行,认为只有被执行物发生物理上的灭失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才可构成该罪。

被执行财物的灭失可分为物理灭失和法律灭失。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理解,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被执行财物的灭失,即法律灭失,也就是财产权属发生了变更。

分析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属于情节犯而非结果犯,即对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且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可构成该罪。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标准,以结果为认定的标准则脱离实际。

另外,对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理解也应当充分结合执行工作的实务性。这里的无法执行应当理解为包括为执行设置障碍导致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情况,而不能仅仅理解为永久性的无法执行。

参考案例: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绍商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明知房产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后,仍然将房屋租赁给他人,致使法院拍卖程序受阻。虽然该房产并未发生物理上的灭失,但王某某擅自将房屋以年租的方式租赁给他人的行为,给执行工作设置了障碍,导致执行工作暂时无法顺利进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合理合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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