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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21 18:38:10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那么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第一,针对被侵害的税种不同: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专门针对危害增值税税收的违法行为,目的指向就是保障国家的增值税税收不受侵害,可能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因此,自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逃税罪罪状描述的逃避缴纳税款是指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针对的增值税之外的其他国家税收,偷逃增值税之外的税收构成逃税罪。这里需要指出,实务中增值税征收有两种方式,抵扣方式和简易征收方式。简易征收方式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因此采用简易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偷逃增值税税款,以及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偷逃的增值税税款,均应该适用逃税罪罪名。

第二,是否属结果犯?法律规定的明确性不同:对于逃税罪,刑法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逃税罪是结果犯,必须发生了实际侵害国家税收的结果才构成犯罪。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刑法的规定并没不明确,理论界实务界有行为犯、目的犯、结果犯、危险犯的不同学说和观点,司法实践中对构成本罪的认识存有争议,处理迥异。

第三,量刑的差异特别巨大:逃税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

第四,初犯是否追责法律规定不同:刑法对偷税罪初犯可以有条件选择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法没有类似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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