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收入、税款用途、行业税率以及税收政策等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很多企业及其运营者为了实现经济收益最大化,通过各种各样的做账手法和运行手段,逃避缴纳税款。国家为了维护税收征收管理秩序,保障税收工作有序进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逃税罪中的“扣缴义务人”?
律师解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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