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网络和技术的进步,现在的社会处处都有监控,想直接拐走妇女儿童的是不可能的,与此同时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也在不断升级,那么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儿童的人格尊严,将其视为普通商品一样任意买卖,有损尊严。同时,还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及其人身自由;而后者除了侵犯儿童的身心健康外,同时侵犯了他人家庭的和谐,将儿童进行拐骗破坏了他人家庭的完整性和幸福感。
第二,主观目的不同,这是正确区分两罪的关键所在,即前者主要以出卖为目的,出卖是其最本质的特征,一般都是为了牟取高额利润而将儿童进行贩卖;而后者的目的不体现在“牟利”上,其只是出于使唤、奴役或者收养的目的而将其进行拐骗。
第三,方法手段不同,前者一般是通过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而后者则除了采取前者所使用的方法之外,还可能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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