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 严选律师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21-07-27
外交人员负责的是国家对外的宣发,那么如果是曾被判刑,刑事处罚的,还能不能当外交人员呢?
律师解答: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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