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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均未超过三个月,应当怎样处罚?

发布时间:2021-07-31 00:05:05

挪用公款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那么,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均未超过三个月,应当怎样处罚?

律师解说:

(1)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间隔时间都不超过三个月,对此,应从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时间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

(2)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挪用公款的数额按最后未归还的金额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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