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延庭 严选律师
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发布时间:2011-08-04
(1)如果不知是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的,亦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如果销售者和伪造、擅自制造者出于共同故意,事先通谋,事后由其帮助销售伪造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此时销售行为属于伪造、擅自制造行为的一部分,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共犯,对销售者不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独立定罪。
更多关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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