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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情节严重”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1-08-05 11:30:18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的特定款物越来越多,包括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导致这些款物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用途。那么四川省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情节严重”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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