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21-08-06 13:54:07

当前社会中在发生天灾国难时,我国政府往往会划拨特定款项来救助一方,同时仍存在着挪用特定款物的罪行。那么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有何不同?

律师解答: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同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内涵不同,其仅限于将特定款物擅自挪作其他公用,即改变了特定款的专用用途,但仍属于公用性质,如原本是救济款项,行为人擅自决定挪用给本单位购买小轿车、装修办公场所等。

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抚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而非仅仅他人使用)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而不再定《刑法》第273条的挪用特定款物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