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8-07
因行为人拒绝拆除其违章搭建的棚子,城管人员遂对行为人违规搭建的棚子进行强制拆除。行为人以向城管队员投掷点燃的汽油瓶的方式阻碍城管队员强制拆除,其行为该如何定性?是构成还是?
律师解答:行为人为阻碍城管队员强制拆除修理棚的行为,向城管队员投掷点燃的汽油瓶,造成城管队员受伤。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放火的故意,且行为后果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此时行为人构成妨害公务罪而非放火罪。(参见《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5集(总第82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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