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麟 严选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8-05
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更多关于绑架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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