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永娟 严选律师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21-08-09
任何公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违法失职行为都可以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或是打击报复。那么,报复陷害罪与一般的打击报复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行打击报复,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2)但是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报复陷害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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