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基君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21-08-10
社会秩序的稳定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付出努力的一个事情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也是属于违法行为的,其中如果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其相关处罚就是更严重的。那么什么是本罪与一般扰乱社会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
律师解答: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扰乱了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不能正常进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如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缺点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闹学潮或罢工等,要进行深人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加以区别,对于借学潮、罢工之机,故意歪曲党的方针政策,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符合本条规定的,则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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