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媛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解救活动是否因阻碍而中止,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是否被解救,均不影响本罪既遂状态的成立。实践中应根据这一精神,正确认定行为人的犯罪形态,以做到罚当其罪。
更多关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61.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4/07 23:31
2024/04/02 10:50
2023/12/13 16:59
2023/11/26 14:55
2023/11/26 14:50
2023/10/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