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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阿里女员工被侵害”定强制猥亵罪不等于公安机关最终侦查结论

发布时间:2021-08-15 07:44:45 来源:大白新闻

8月14日晚,针对“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济南公安发布案件最新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

在这份最新情况通报中,从案件起因、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犯罪的情况、关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的情况及涉案相关情况调查等四部分对案情侦查情况进行了通报。该份通报发布一小时即在新浪微博冲上热搜榜第三,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网民的关注,即时转发跟帖已近万。

大白新闻连线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曾薪燚律师,就通报所提的罪名及通报公布的案情进行分析。

强制猥亵比强奸未遂与中止量刑轻?

燚:此案目前定性为强制猥亵,是因为被害人报案之初未提及被强奸,警方根据现有证据判断,符合猥亵的构成要件。

强奸,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猥亵,含义比强奸更广,如强迫妇女本人手淫、当场强迫妇女捏摸自己的乳房、强迫妇女观看男性阴部等为了追求性的刺激的行为,都属于猥亵行为)。

发生关系之前的一系列违背妇女意志的前置行为,如强行抠摸妇女阴部,强行捏摸妇女乳房,强行脱光妇女衣裤,强行与妇女接吻、搂抱等,都有可能被认定成猥亵行为,警方根据目前证据,可能无法判断嫌疑人是否存在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是否存在想要强迫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意图。

故意犯罪分为四个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男性因准备或想要和女性发生关系而购买避孕套,因想要发生关系而灌醉女性,都属于强奸罪的犯罪预备。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由于行为人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没有着手实施,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实践中很少处罚。

强奸未遂、中止都是在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而未能完成的形态。具体来说,强奸罪犯罪未遂是因男方意志以外原因导致而没有发生关系;强奸罪犯罪中止则是男方在有可能继续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下,主动放弃而停止发生关系。男方因外界因素而放弃发生关系属于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中止。从此案通报来看,警方目前只是调查到案件中的王某文和张某有购买或携带避孕套进房间的行为,携带避孕套说明男方有发生关系的意图,但避孕套未使用不等同于男方主动放弃发生关系。到底是男方主动放弃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中止,还是男方因外界语音未能得逞构成犯罪未遂,还需要公安机关结合男女双方的陈述及其它证据进一步侦查。猥亵罪的内含更广,可作为强奸罪兜底性的罪名,就目前侦查的情况暂定强制猥亵没有问题。

从罪名上来讲,强奸罪是比猥亵罪更重的罪,但强奸罪的未遂和既遂并不一定会比强制猥亵罪判得更重,量刑存在交叉。

强制猥亵罪量刑在5年以下;强奸罪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的量刑一般是三年以下。因此,强制猥亵罪的量刑会比强奸罪的量刑可能还重。

网传涉案阿里女员工与王某文存暧昧关系,是否会导致案情反转,影响强奸罪的定罪?

燚:即便男女涉案人此前有不正当关系,并不代表这一次发生关系,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就不构成强奸。是否构成强奸,需要结合证据综合判断,实践中部分强奸案,发生在男女朋友之间,这都很正常。关键要看,女方在发生关系时,是自愿还是不自愿。

有男女朋友在正常交往期间多次分手,然后某次发生关系违背女方意志,女方报警称被强奸,后男方被判刑,这样的案例都有。

虽然男女之前存在的关系不影响案件定性,但会成为法院综合评判女方在当时是否自愿,进而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的一个理由。

警方通报中强制猥亵的罪名是案件的最终结论吗?

燚:目前警方只是针对强制猥亵罪立案,并不代表以后有其他的新的证据能够证实当时是存在强奸罪的这样一个情况,(如果有证明构成强奸罪的新证据),警方很有可能在后续的侦查阶段,包括审查起诉阶段会改变罪名。

警方根据现有的证据,认为定强奸罪比较困难,先定猥亵罪也是可以的。因为从女方目前报警的情况来看,她并没有说当时她是被迫发生关系,仅说当时喝醉酒了,有可能被猥亵。

如果后续调查认为确实发生过关系或有发生关系的意愿,改变这一罪名,也是完全可行的。强制猥亵罪不等于公安机关最终侦查结论,也不意味公安机关放纵了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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