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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倒卖文物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8-16 00:00:07

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例如古墓葬、石窟寺、古文化遗址里的文物,势必影响国家对于文物的管理,扰乱文物市场和正常的秩序,相对损害我国声誉。那么,成立倒卖文物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律师解答:

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此处,须注意两点:

第一,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所谓倒卖文物,是指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倒手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具体表现有二:

(1)无权经营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或者销售文物;

(2)经国家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第二,倒卖的对象限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即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允许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非法经营的文物,包括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与禁止经营的一般文物。

倒卖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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