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罪名】贩卖、运输、
【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阶段】复核
【案件结果】不核准死刑
【】W某
【案情简介】
一、2020年3月18日,w某、L某某、W某某1共同出资购买5千克麻黄素,并通过“放烟”的方式制成毒品液体半成品后运至L某某家继续加工液体半成品,得到部分晶体。3月23日W某某驾车将毒品交给X某,X某在运输途中被公安人员挡获。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85.49克,在L某某家查获甲基苯丙胺6.273克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5101.4 克。
二、2018年12月10日,T某联系Z某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克。次日中午,W某与T某一起驾车到达重庆城区后W某下车,T某独自驾车前往酒店时被布控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934.98克。
【律师工作】
苏镜祥律师接受司法部指派后,前往最高人民法院阅卷、会见了W某,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存在控制下交付、特情引诱等情况,虽然危害结果未发生不是W某主观意愿,但未对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和人民身体健康产生实质性危害是客观存在的。2、本案存在诸多程序违法,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的公正,相关证据不应当被采信。3、在案证据不能排除案涉液体不能结晶的可能性,根据昆明会议纪要之规定,现有证据表明由于制毒原料、方法等问题实际无法制出毒品成品的,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4、在案证据无法达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W某参与2018年12月10日的贩卖、运输毒品。鉴于以上四点理由,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核准W某死刑。
刘荣静律师作为律师助理在协助阅卷、会见、法律意见形成中发挥重要作用。
【办案结果】
2024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采纳苏镜祥律师部分辩护意见,认为王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撤销省高院维持判决W某死刑的裁定,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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