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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信用卡诈骗罪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16 14:12:49

信用卡作为现代社会的产物,其所具有直接消费、存款取现、大额转帐、异地汇款等大量功能,给人类的经济活动更来的巨大的革新,但是也产生了很多信用卡诈骗犯罪。那么四川省信用卡诈骗罪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为实施违法活动而进行信用卡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2.拒不退赃、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为实施违法活动而进行信用卡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2.拒不退赃、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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