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审稿对“大数据杀熟”以及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等作出针对性规范
发布时间:2021-08-19 15:58:29 来源:人民网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针对当前社会的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新技术应用对相关产品和服务带来的信息骚扰,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特别是对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以及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等作出有针对性规范。
针对APP个人信息收集方面存在的乱象,草案三审稿提出相关针对性规范。一是进一步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二是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三是增加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针对大数据杀熟等问题,草案三审稿提出,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保证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并在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公布测评结果,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护也是本次会议审议的重要内容。草案三审稿提出,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此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因为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草案三审稿的出台将限制消费平台利用未成年人非法牟利,从而保护涉世未深的青少年避开平台陷阱。
草案三审稿还新增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规定。它将使得个人可以在同类或相似服务的不同服务商之间转换,让用户有更大的选择权,有利于推动行业的竞争和服务的改善。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提出完善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及保护投诉、举报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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