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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涉生态环保公益诉讼,在不影响刑事案件办理的情况下检方应督促行政履职

发布时间:2021-09-02 18:23:06 来源:澎湃新闻

针对公益诉讼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发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以期补充立法不足,细化操作指引,进一步满足公益诉讼新实践的需要。

9月2日,最高检在阐述指导案例时指出,有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不影响刑事案件办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及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前述指导性案例共5件,分别是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诉海南A公司等三被告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督促处置危险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河南省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违建塘坝危害高铁运营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三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民事公益诉讼案、贵州省榕江县检察院督促保护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批案例分别涉及海洋环境保护、固体废物污染治理、高铁安全隐患防治、自然遗迹保护、传统村落保护,既包含对传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的常规办案,也包括对特殊领域、公众熟知度不高的办案领域的积极探索。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在目前公益诉讼检察缺乏专门立法的情况下,通过指导性案例对办案难点、办案方法、办案争议等方面将模糊问题予以明确,是提升办案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重要途径。

胡卫列介绍,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现有立法不足进行了补充细化,比如厘清了各级检察机关办案时与行政机关衔接过程中常见的疑点难点问题:在“两法衔接”过程中,行政机关普遍认为在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坚持刑事程序优先,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机关方能作出行政处理。但在有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在不影响刑事案件办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及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能够有效避免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此外,案例对办案过程中跨区划管辖、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调查取证、二审出庭、后续跟进监督等加以明确,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程序要求、专业特点和积极效果,突出了代表性和指导性。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胡卫列表示,各级检察机关要逐步完善相关立法,不断提高各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能力,加大现有领域办案力度,配合落实好新修订、新赋权的各项法律法规。

“在现有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中,检察机关近年来已办理了大量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胡卫列说,2021年以来,国家新颁布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均对公益诉讼检察予以赋权,这既是对公益诉讼检察前期工作成效和深远价值的肯定,也是公益诉讼制度创新发展的新契机,检察机关应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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